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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行为识别系统(BIS)

发布时间:2015.08.25  信息来源:东华实业集团  

行为识别系统是实现企业目标所从事的企业的动态工作。它是在企业理念的指导下同,得到全体员工认可并遵守的行为方式。分为对内对外两部分。


东华实业集团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
1、爱国守法,明礼诚信,自尊自强。
2、崇尚科学,严谨务实,求知进取。
3、助人为乐,关爱集体,热心公益。
4、讲究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第二条 追求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恩爱,相濡以沫。
2、教育子女,言传身教,平等尊重,循循善诱。
3、勤俭持家,勤劳致富,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第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
1、金的人格,铁的纪律。
2、团结合作,务实创新。
3、诚实守信,服务业主。
4、珍惜客户,尊重同行。
5、可宣传自己,不诽谤他人。
第四条 仪容、仪表
1、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正确佩带工作牌。
2、注意口腔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
3、服装干净、整洁卫生;不穿拖鞋。
4、男员工不蓄胡须;女员工不浓妆艳抹。
5、举止文雅,不当着他人面擤鼻涕,抠鼻孔,掏耳朵,剔牙齿;更不要当着他人面打喷嚏,打哈欠。
6、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走又走相,做到精神饱满,稳重大方。
第五条 基本礼仪
1、进他人办公室前,应轻声叩门,经认可进入,经示意入座。
2、员工之间或与客人相遇时,应点头示意致以问候;对初次见面客人应主动自我介绍。
3、与人打招呼时,应迎合对方视线,充满笑容,声音清晰,语调适宜。
4、同客户、来访者、同事见面时,互相握手致意,顺序是先女后男,先长辈后完备。
5、握手要掌握力度与时间,男士之间握手,用力表示亲切,但男女之间握手,用力不能太猛,时间宜短一些。
6、相互称呼时,对男士可称呼“×先生”,对女士一般称呼“×女士”。
7、交换名片时,一般是低位送给高位,应双手向对方递交名片,同时进行自我介绍。
8、收到名片后,应致谢并认真审视后收好;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请教对方。
9、与客人同行,注意为客人领路,让客人优先。与女士同行,注意女士优先。告别时,握手致意,送至办公室门口,亲密朋友、要人可酌情分别送至楼梯口、门口。离别时,应相互道别。
10、在喝茶或喝饮料时,喝时不能发出声音,茶和饮料不宜喝尽,应留少许为礼。吸烟时,须先征得主人同意,或看是否有允许吸烟的标志。烟灰、烟蒂要放在烟灰缸中。
11、双方交谈时,中途要上洗手间,应向对方打招呼。
12、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如“您”、“请”、“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
第六条 与人交谈
1、与人谈话,平等尊重,亲切自然,用语文明礼貌,态度诚恳真挚,不卑不亢;上班尽量讲普通话。
2、与人交谈,忌高谈论阔;忌主观判断;忌连续发问;忌随便打断别人的谈话或抢接别人的话题;忌偏离主题;忌使用脏话、粗话;忌使用口头禅、俗语。
第七条 接待客人
1、接待要做到热情大方,使客人有“四感”:即亲切感、舒服感、惊奇感、留恋感。
2、对业务无关人员,尽量婉言谢绝不接待。确难以拒绝,也应诚恳解释,千万不要造成不良影响。
3、接待贵宾来访时,男员工要佩戴领带。
第八条 登门拜访
1、拜访客人应提前预约,准时到访。
2、因故不能赴约,应尽快通知对方。若无法通知,事后应专程前往表示歉意;如果因某事迟到,应向对方道歉,说明理由,取得对方谅解。
3、拜访客人,应避开用餐时间、睡眠时间。
第九条 对待客户
1、不论是面谈,还是电话联系,不论是业务接待,还是投诉处理,都做到认真、热情、及时反馈。
2、微笑迎送客户,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接待外宾
1、接待外宾应讲友好、讲信誉、讲礼貌,注意行为美、品德美、语言美、风度美;既不趾高气扬,也不低三下四,不失国格,不失人格。
2、在工作岗位上遇客人来参观,应照常工作。当着客人的面,不要指手划脚,交头接耳。
3、客人提问题时,可实事求是地回答。但要内外有别,注意保密,有损企业声誉的话不说。
4、不得向客人索取纪念品,不得硬索签名。不问年龄、婚姻、工资等属个人隐私的事。
第十一条 电话礼仪
1、接听电话应迅速(铃声不超过三声),语气温柔,使用文明用语。
2、第一句话要说“您好!××公司”。
3、打电话时不用免提键,不要高声,以免妨碍他人工作。
4、通话应简洁明了,不长时间占用电话和影响下一个电话的接听。
5、接到同室人员的电话,应热心做好留言、传话工作。
6、重要电话应作记录并书面答复。
7、遇到拨错号的电话应耐心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岗位纪律与作风
1、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2、每天提前10分钟岗前准备,延后10分钟下班。
3、做好交接班口头交待或记录。
4、雷厉风行、爱岗敬业。
5、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6、不贪功、不诿过。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1、工作日清日毕。
2、服从管理人员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服从工作分配、调动。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4、上班时间不闲聊,不打瞌睡,不擅离岗位,不干私活,不聚众谈笑打闹,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妨碍他人工作以及不从事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一切事务。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保密制度。
2、机要工作人员应做到守口如瓶。做到不泄密、不失密。
3、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4、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5、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6、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7、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8、不在私人信件上泄露秘密。
9、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庭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10、不在不利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资料。
11、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邮局、网络中传递保密事项。
12、不携带保密资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执行上级指令
1、执行指令迅速、准确、高效。
2、发现或出现问题时应尽快与上级商量、汇报、切勿因为疏忽而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向上级复明。

第十六条 独立工作态度
1、以主人翁的态度,保持高度的热情,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
2、不断学习,勤于钻研,业务精通,勇于创新。
第十七条 和同事配合工作
1、以公司利益为重,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推诿,不拉帮结派。
2、工作上有意异议,商讨解决。
3、在团队合作原则下,尊重个人首创精神。
第十八条 对下属工作指导
1、合理授权、定期了解、指导协调、客观评价。
2、平等尊重、循循善诱、因人施教、一般不越级指挥。
第十九条 召集和参加会议
1、召集会议,提前电话或书面通知,说明时间、地点、议程。
2、参会不迟到,请假应提前告知或采用书面形式。
3、认真听会,做好记录,积极发言。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频繁进出会场。
4、会议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整到无声、震动状态。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职业道德要求
领导为公仆,宗旨须牢记。
决策讲科学,创新意识高。
作风重民主,团结最重要。
廉洁一身清,勤政须做到。
秉公办实事,求真务实效。
任人唯贤才,身教胜言教。
勤学重修养,谦虚戒骄傲。
重德讲奉献,信念不动摇。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忠职守,作风须过硬。
知识常更新,业务宜求精。
团结重协作,服务为基层。
办事讲原则,文明重守信。
工作须勤奋,管理求创新。
自觉守法纪,淡泊利与名。
自律树形象,当好机关人。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爱专业,尽责甘奉献。
工作求实效,作风须谨严。
设计重求精,施工讲安全。
现场细检查,质量严把关。
技术过得硬,攻关莫畏难。
看轻名和利,取长勿嫉贤。
知识不寻租,自律保平安。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当好红管家,业务须加强。
法规是准绳,办事不离纲。
努力降物耗,算好成本账。
来往账目清,廉洁树形象。
竞争讲公平,诚信当弘扬。
优质创品牌,经营拓市场。
持家须勤俭,企业更兴旺。
第二十四条 保卫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忠诚护东华,本领须过硬。
站好门卫岗,执勤讲文明。
车辆停到位,巡查更认真。
执法不枉法,廉洁且公正。
优质且高效,大方又热情。
社情须掌握,观察要细心。
群防又群治,全力保稳定。
第二十五条 一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不畏脏累险,爱岗把业敬。
安全视为天,质量做保证。
守章不违纪,操作按规程。
掌握新知识,技能须提升。
环境卫生好,生产讲文明。
协作顾大局,团结情谊真。
当好主人翁,创新敢竞争。


关于加强职工病事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职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集团公司研究,现对职工病事假管理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审批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五天以下的,须持定点医院 / 病 /  /  / ,五天以上的除定点医院 /  /  /  / 外,还必须持定点医院就诊的病历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不允许找人代交。

2、住院职工住院时要及时向单位报告,月底凭住院单及相关治疗费用证明到单位办理病假手续。

3、职工在外就医须请假的,必须事先通知单位,月底凭住院单、相关证明和 /  /  /  / 到单位办理病假手续。

(二)相关规定

1、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各单位必须进行劳动或医务鉴定,指定专人负责,鉴定的所需资料、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各单位。

2、凡经鉴定可以工作的,各单位必须停止病假的审批,通知本人回单位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单位弄虚作假,对能上班人员仍然予以请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鉴定结果未下发前,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仍需继续休息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休息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董发[2009]29号文执行。

3、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对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痊愈的,由本人或家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医疗期适当延长。

二、事假管理

(一)职工因事确需请假的,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补办手续。职工因突发事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由本人电话通知单位主要领导,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情况属实的必须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不允许按月请假。凡经查出弄虚作假,无故请事假,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由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行使病事假的最终审批权。

四、违纪职工的处理

(一)当月连续旷工3-5个,年度累计旷工6-10个的,给予半年的降一档工资处分;

(二)当月连续旷工6-14个,年度累计旷工10-29个的,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连续旷工15个以上,累计旷工30个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对于其它的违纪行为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五)受降一档工资或留用察看处理的职工,各单位要形成书面材料和填写《职工处理意见表》(附表1),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六)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认定材料外,各单位负责填写《职工处理意见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五、各单位要做好病事假和违纪职工的考勤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附表2、附表3)。

六、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项目部、子(分)公司,西部开发部,机关各部室等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册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

第六条  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超过规定期限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分配资格。

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与本企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一条  首签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违反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四)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

(六)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员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视为旷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15天以上,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科(区、队)的班(队)长;

(二)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科(区、队)的班(队)长、科(区、队)长;

(三)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科(区、队)的班(队)长、科(区、队)长、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四) 违反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及29条红线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工作失职、违法违纪的情形:

(一)在销售、采供、设计、设备选型、工程管理等企业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济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盗窃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三)在招议标工作中,与投标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四)克扣、截留员工工资、奖金的;

(五)私设小金库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擅自挪用企业资金5000元以下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违法信访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或员工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所列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其中五至六级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调离集团公司的,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不需要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手续。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所属各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经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情形,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凡属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所属各单位提供调查笔录、旷工考勤记录等事实认定材料;违反安全规章行为,由安监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违反财经纪律、工作失职行为,由纪委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违反法纪行为,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司法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事实认定材料。

第三十条  程序要求:

一、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研究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同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见附件1、附件2)。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要及时向员工本人送达。

二、用人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除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失踪)外,一律要开具并向员工本人送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自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一)填制《淮南市所属各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失业保险人员减员登记。

(二)持登记后的《淮南市所属各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和失业人员的档案,送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领取失业人员培训通知。同时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送达要求: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由所属各单位派员直接送达员工本人。送达后必须由送达人和收件人双方在送达回证(见附件3)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邮寄送达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送达后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员工与集团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所属各单位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

第三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申请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活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层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完善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基础工作,具体办理单位与员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制度和办法与法律法规不符、对基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各基层单位对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上报,或上报的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符,发生劳动争议败诉案件等情况的,扣减机关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或有关规定与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以往关于劳动用工、劳动处罚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20条红线的界定和处理   

1.严禁酒后上岗,干部酒后上岗的给予撤职处分,职工酒后上岗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管理干部违章指挥,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3.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给予科(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5.员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6.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给予科(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7.凡违章带电作业者,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8.机电维修工凡穿拖鞋从事检修工作的,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9.凡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协同操作。凡发现单人作业者,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10.电工从事检修工作,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凡发现一人单独进行电气检修工作的,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员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11.高压线路检修时,必须在施工现场两侧加装接地封线。凡违章操作,现场施工负责人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12.电工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应电压等级的试电笔,并正确使用。否则,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追究互联保人的责任;给予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13.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电机车司机开快车、过道口不鸣铃警示。一律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互联保人责任,给予跟班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14.烧焊、切割、机械加工、机电运输、供电等岗位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三个月处分,给予跟班队长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15.对因食品采购、存放过程中造成食物变质,引起食物中毒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因酒店、食堂等后堂人员不按规定关闭火源并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7.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不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日常巡视,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并继续使用,造成特种设备损坏及人员伤害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8.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9.凡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车辆管理干部降职处分,科级干部给予记过处分,分管处长(经理)给予警告处分,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理,并调离本岗位。

20.严禁在集团公司办公平台发布不良信息,因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东华实业(集团)公司物业从业人员二十条硬性规定

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工作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包括接调度指令不执行),服务态度不端正,与业主发生争吵,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人为因素造成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引起媒体曝光,公司声誉受损,给予小区办主任(负责人、科队长,下同)降职或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三、脱岗、睡岗,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班中饮酒、酒后上岗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

四、迟到、早退、班中窜岗,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或服务牌;班中玩手机,网上聊天、购物等干与工作无关事务等;每查出一次处罚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

五、不按规定召开晨会(班后会),不按标准化流程巡检,或巡检频次不够;不按以分计资考核;不建家政服务信息平台、不公示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不建业主车辆信息台账,临时停车位无划线;不建装修垃圾堆放点及标识牌,不建窨井(化粪池、雨水井)、设施设备、绿化养护等管理台帐;不编制设备、绿化等专项服务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节假日、双休日没安排人员带班;每查出一项问题,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

六、小区(项目)独立核算不如实上报收支数据,瞒报、虚报、克扣、截留;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小区办主任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综合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

七、不用规范语言接待业主,对投诉、报修不记录、不处理、不汇报、不按规定时间回复;不做服务后回访;过程记录不完整、不闭合;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

八、档案资料保管混乱,检索目录不清楚,资料收集不齐全;外泄业主资料;不按规定时间收集、整理岗位记录资料;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进“三违” 学习班学习,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

九、门卫不按标准化流程交接班;不按时站立形象岗;对车辆进出不执行交通手势引导;对外来车辆(外来闲杂人员、大宗物品)进出不询问、不登记;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保卫股长处罚1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

十、巡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频次巡逻,不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每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保卫股长处罚1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责任性业主经济损失,企业被起诉或造成重大经济受损,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机动车辆占绿地、占人行道乱停放;自行车棚监督管理失控,造成投诉;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保卫股长处罚1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

十二、不按规定时间对消防设备设施巡查,现场无确认记录;消防器材过期;消防栓设施不完善、卫生差;消防通道不畅通;每查出一项,给予责任人处罚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保卫股长处罚1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200元。

十三、智能监控室不坚守岗位,不作岗位记录,对监视屏的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每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给予保卫股长处罚100元,给予分管领导处罚200元。凡不经领导同意,随意将记录资料外阅、外借、制作副本等行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300元。

十四、卫生清扫保洁不按标准化工作流程作业,道路、广场不按规定频次清扫;不按规定时间轮流保洁;垃圾不按时清运;垃圾筒、果皮箱、宣传栏等配套设施不按规定频次清洁;不按规定时间、频次防疫消毒;小区内有散养家禽;健身器材上有晾晒衣物;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

十五、装修建材长期占道堆放;装修垃圾占道、占绿地乱堆放;清运不及时;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罚款100元。

十六、窨井、化粪池、雨水井不按规定频次巡查、清淤;发生堵塞或盖板缺失、损坏,没有及时处理;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化粪池不按规定排放沼气,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200元,给予包保领导处罚300元。

十七、绿化养护不按标准化规程、频次修剪、养护、记录;绿篱不整齐,外观严重变形,灌木无造型;植物大面积被破坏、践踏、占用、枯死;绿地、绿篱、灌木内杂草、杂物较多;绿地内有种菜;树木有拉绳晒衣物;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

十八、设施设备管理不按规定填写养护工作记录;设备无包保责任人标识;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处罚100元。

十九、设施设备管理不按规定频次巡查,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汇报;设备不按定期维保;公共设施零星维修不及时,设备设施使用出现故障,没有采取措施;应急维修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当月同类问题累计查出三次,给予小区办主任(或机电负责人)处罚100元。

二十、办公楼宇等非住宅物业服务,不按岗位标准化流程操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质量要求,每查出一项服务不合格问题处罚责任人50元;每次对每个项目检查累计查出三个问题,给予项目负责人处罚100元。凡被甲方投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项目负责人撤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物业管理实操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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